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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2021年9月重大政策汇编 -凯发app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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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0-31

 

为满足企业及个人对把握最新最全政策,制定及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的需求,土流网将2021年9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主要部门发布、出台的政策文件信息,择其精要进行汇编梳理,2021年9月汇编文档将主要分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财政政策、税务政策、节能环保、涉农政策、社会保障、价格调控、科技创新、劳动就业等其他政策等。

 

目 录

前 言

一、发展规划

1、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

3、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

4、工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5、民政部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二、行业政策

1、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教育部、人社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财政政策

1、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

2、财政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四、金融政策

1、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2、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五、节能环保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六、人才培育

教育部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

七、涉农政策

1、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将机收减损作为粮食生产机械化主要工作常抓不懈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4、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八、劳动就业

1、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广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经验的通知》

2、人社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3、人社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附 言

 

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21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21〕16号,以下分别简称妇女纲要和儿童纲要)。

妇女纲要提出,到2030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围绕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家庭建设、环境、法律8个领域,妇女纲要提出75项主要目标和93项策略措施。

儿童纲要提出,到2030年,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和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等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围绕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7个领域,儿童纲要提出70项主要目标和89项策略措施。

政策原文详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

2021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国办发〔2021〕36号,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以下重点任务,一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优化完善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和筹资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二是优化医疗保障协同治理体系,完善医疗保障支付机制和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协同建设高效的医药服务供给体系。三是构筑坚实的医疗保障服务支撑体系,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法治支撑,推动安全发展,加快医保信息化建设,健全标准化体系。

《规划》从三方面做好实施,一是健全实施机制,做好重点任务分解,提升实施效能。二是强化能力建设,加强医疗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增进各方共识,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政策原文详见:

 

3、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

2021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21〕1298号,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

方案指出,目标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机制运行更加有效,地方、部门和企业责任有效落实,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末端处置全链条治理成效更加显著,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在源头减量方面,商品零售、电子商务、外卖、快递、住宿等重点领域不合理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现象大幅减少,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到1000万个。在回收处置方面,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塑料废弃物收集转运效率大幅提高;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大幅减少;农膜回收率达到85%,全国地膜残留量实现零增长。在垃圾清理方面,重点水域、重点旅游景区、农村地区的历史遗留露天塑料垃圾基本清零。塑料垃圾向自然环境泄漏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方案部署了三方面主要任务:积极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包括积极推行塑料制品绿色设计、持续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减量、科学稳妥推广塑料替代产品等;加快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包括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和清运、建立完善农村塑料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加大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提升塑料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等;大力开展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整治,有针对性地部署了江河湖海、旅游景区、农村地区的塑料垃圾清理整治任务。

方案要求,充分考虑竹木制品、纸制品、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各类替代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影响,完善相关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科学评估其环境安全性和可控性。健全标准体系,规范应用领域,明确降解条件和处置方式。加大可降解塑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应用成本。引导产业合理布局,防止产能盲目扩张。加快对全生物降解农膜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大可降解塑料检测能力建设,严格查处可降解塑料虚标、伪标等行为,规范行业秩序。

政策原文详见:

 

4、工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2021年9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八部门针对当前物联网产业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和技术创新方向,联合印发了《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科〔2021〕130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提出了四大行动12项重点任务。一是开展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聚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技术融合创新,构建协同创新机制。二是开展产业生态培育行动,聚焦培育多元化主体,加强产业聚集发展。三是开展融合应用创新行动,聚焦社会治理、行业应用和民生消费三大应用领域,持续丰富多场景应用。四是开展支撑体系优化行动,聚焦完善网络部署、标准体系、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完善发展环境。同时,《行动计划》以专栏形式列出了各项任务落实的具体指引。为保障四大行动落地实施,《行动计划》明确了优化协同治理机制、健全统计和评估机制、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政策原文详见:

 

5、民政部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2021年9月30日,民政部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民发〔2021〕78号,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我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安排。

《规划》提出到2025年,党建引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更加健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更加完善,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更加定型;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达到1250万人,社会组织固定资产达到5900亿元,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省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占其登记社会组织比例达到25%,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占全部社会组织比例超过80%,实现社会组织发展从“多不多”、“快不快”向“稳不稳”、“好不好”转变,从注重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转型。

《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时期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二是完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三是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四是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五是提升社会组织执法水平;六是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七是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八是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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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全面指导公路养护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市场要素合理流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科学合理设置全国统一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类别和条件。在保证养护作业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精简资质类别,合理降低资质条件。将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4个序列共 7个等级,对作业单位应具有的能力、业绩、人员、设备、财务状况等条件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各等级从业范围。明确要求各地执行统一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类别和条件要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防止出现的域壁垒等问题。

二是推动实施网上申报、一次审批、全国通用。 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服务平台,自明年1月起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优化申请流程和政务服务,便利市场主体。明确规定公路养护资质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5年内有效,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许可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是开展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明确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行告知承诺,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确对承诺事项的核查要求,确保落实到位。

四是全面加强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式以及撤销、注销资质的情形。拓宽监管措施,建立违法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许可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五是做好政策出台前已取得资质的衔接。考虑到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已经取得地方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为了保证养护作业市场平稳有序,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的范围、区域继续从事养护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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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部、人社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9月9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坚持用人标准,规范招用程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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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

2021年9月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财预〔2021〕108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加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等17项财税支持政策。

《方案》明确,支持长江经济带城乡融合发展,绘就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画卷。包括推进新型城镇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

《方案》从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完善财政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支持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开放、支持加快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支持长江经济带城乡融合发展。

政策原文详见:

 

2、财政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2021年9月3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财教〔2021〕16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主要是提高助学贷款额度、完善助学贷款使用范围、降低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加强风险补偿金管理等。

《通知》提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政策原文详见: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21〕245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充分利用存量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工资。支持跨行代发工资业务,便利本银行账户异地使用。

二是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流程。采取差异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方式,推行个人简易开户服务,利用有效数据核实客户身份,优化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银行账户服务。

三是建立个人银行账户服务长效机制。建立跨行开户核验机制,建立个人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对涉诈涉赌账户采取管控措施,完善账户服务质效考核机制,建立银警协作机制,健全账户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宣传教育。

政策原文详见: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021年9月27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

《办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

《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三条。在信用信息及征信管理界定方面,《办法》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

政策原文详见:

 

节能环保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2021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节能降耗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对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约束性指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方案》提出,到2025年,我国能耗双控制度更加健全、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到2030年,能耗双控制度进一步完善,能耗强度继续大幅下降,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能源结构更加优化。到2035年,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有力支撑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目标实现。

政策原文详见:《

 

人才培育

教育部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

2021年9月15日,教育部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教督〔2021〕2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或指导纲要)中的学段划分情况,考虑学生认知和学习能力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年级学生进行监测。

监测学科领域主要包括德育、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心理健康。每个监测周期为三年,每年监测三个学科领域。第一年度监测数学、体育与健康、心理健康,第二年度监测语文、艺术、英语,第三年度监测德育、科学、劳动。

政策原文详见:

 

涉农政策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将机收减损作为粮食生产机械化主要工作常抓不懈的通知》

2021年9月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将机收减损作为粮食生产机械化主要工作常抓不懈的通知》(农办机〔2021〕1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将机收减损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粮食生产机械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为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贡献机械化力量。

《通知》指出,我国水稻、小麦、玉米等主粮作物收获已基本实现机械化,减少机收环节损耗是增加粮食产量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一个品种一个品种、一个区域一个区域、一个季节一个季节、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抓紧粮食生产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减损就是增产”意识,紧紧围绕收获机械、机手操作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这两个关键要素,紧盯三大主粮作物和“三夏”“双抢”“三秋”等重要农时,落实落细农机管理服务措施,全方位提升粮食收获质量。

《通知》强调,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广泛宣传动员,二是强化机手培训,三是提高装备质量,四是提升应急收获能力,五是开展指导服务。

政策原文详见:

 

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2021年9月19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农牧发〔2021〕27号,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以正常年份全国猪肉产量在5500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参照,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41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3700万头。

方案明确,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省、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政策原文详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2021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 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21〕1351号),要求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

通知强调,要强化组织协调调度,优先保障化肥企业原料、能源等生产要素供应;要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优先保障重点化肥厂生产用能指标,允许a、b级化肥生产企业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期间自主减排;允许磷肥企业在磷石膏年度控制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调整平衡企业月度、季度间新增磷石膏考核指标;要强化储备调节作用及时投放钾肥储备,鼓励引导本地区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保障国内市场供应,严格按照最新规定对进出口化肥实施法定检验;要全力畅通供应国内的化肥运输配送,落实好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确保散装钾肥运输所需敞顶箱配用量,积极保障进口化肥海运需求;充分发挥各级供销合作社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加大在重点产粮区的运销备肥力度;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化肥市场流通秩序;要大力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倡导有机肥替代化肥;要形成化肥调控工作合力。

政策原文详见:

 

4、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9月30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农外发〔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二十七条,分别从组织管理、申报认定、发展建设、考核评估及退出机制等方面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进行全面概述。

政策原文详见:

 

劳动就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广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经验的通知》

2021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经验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1〕72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三批组织341个县(市、区)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试点开展以来,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返乡创业发展路径,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返乡创业发展格局。截至目前,返乡创业试点已到期,试点工作到此结束。此次《通知》推广的试点经验涉及引进培育发展返乡创业产业集群、强化返乡创业平台支撑、着力解决“痛点”“难点”问题等三方面九项内容。《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并应用先进经验,继续探索创新,推动返乡创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政策原文详见:

 

人社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2021年9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港澳办等4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1〕7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聚焦港澳青年宜业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和便利举措。

一是拓宽就业渠道。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开发企业就业岗位,继续做好港澳青年参加粤港澳大湾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招募,配合香港特区政府实施好“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二是支持创新创业。为有创业意愿的港澳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供咨询辅导、跟踪扶持、成果转化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对面向港澳青年创业孵化服务成效较好的载体予以支持。

三是提升就业能力。为有培训需求的港澳青年提供高质量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引入一批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的港澳籍人士担任职场导师,通过精细化职业指导支持港澳青年提升职场适应能力。鼓励粤港澳大湾区用人单位为港澳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四是优化就业服务。允许失业港澳青年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搭建高效供需对接平台,强化多层次岗位信息提供,支持引入港澳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有关政策咨询、岗位推介、联络对接等服务。

政策原文详见:

 

人社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2021年9月12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对推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改善民生福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十四五”期间,要通过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均等化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广覆盖服务功能和体系不断完善,专业化智慧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就业服务满意度保持在较高水平。

《通知》提出,要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要提升免费招聘匹配服务供给量,加大招聘信息归集力度,完善岗位信息免费发布机制,开展免费招聘对接活动。要提升就业帮扶主动性,对重点群体主动联系、提供服务,对重点企业制定清单、设立专员。要提升技能培训针对性,强化就业导向,实现培训培养与企业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要提升专项服务保障力,聚焦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点地区的服务需求,强化就业服务提供支撑。

政策原文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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